中医药是我国的民族瑰宝,需大力传承和发扬。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近年,我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中药开发政策,对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中成药、中药注射剂等的生产工艺、临床试验、审批、经营等一系列流程进行了规范。本文对近几年国家推进中药发展相关政策信息进行梳理。

我国推进中药发展政策梳理

1. “发展中医药”战略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发展工作。毛泽东同志曾指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2009年5月7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把发展中医药事业作为维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全面谋划、系统部署,为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2015年4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2016年2月26日,国务院再次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把中医药列为国家战略,明确了未来十五年我国中医药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是新时期推进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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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药相关政策密集出台


新时期我国中药事业发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支持,国务院和CFDA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中药药品相关政策法。

(1)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医药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中医药领域的重要成果,《中医药法》体现了中医药发展规律,突出中医药特色,明确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体系和职责,强化了政府责任,加大了支持力度,加强中医药传承与传统知识保护,鼓励中医药创新与中西医结合,提出建立中医药的医疗教育科研体系,放宽市场准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发展中药产业,强化中药质量管理。《中医药法》是中医药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开辟了依法扶持促进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2)2017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意见》在临床试验管理、上市审评审批流程、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全面推进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改革性要求,目的在于鼓励创新,研发更多质量高、疗效好的新药,满足公众临床用药需求。中药方面,《意见》提出实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措施,对保护和激发我国正在蓬勃发展的民族医药创新活力,尤其是对我国特有的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领域将会发挥极大的积极作用,全面提升我国医药产业的创新发展水平;此外,《意见》里重点提到严格药品注射剂审评审批、开展注射剂再评价等,我国特有的中药注射剂的再评价方案已初步形成。

(3)中药提取是中药生产的关键环节,CFDA分别于2014年和2015年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落实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规范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管理、保证中药质量。2017年8月7日,CFDA再次发布《关于开展中药提取物专项检查的通知》,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提取物生产备案情况,按照药品GMP要求组织生产情况,是否存在外购中药提取物进行贴牌生产的行为;中药生产企业提取物使用备案情况,对提取物的质量评估和供应商审计情况,生产过程中是否物料平衡,是否存在使用非法提取物的行为;集团内共用、异地设立提取车间的药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省级食药监管局中药提取物备案工作实施情况,已备案的企业、品种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及对备案企业、品种的日常监管和延伸检查情况等。

(4)2017年8月24日,为指导申请人对已上市中药拟变更生产工艺开展研究,CFDA组织制定了《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原则》对药材前处理、提取纯化、成型工艺等变更内容进行了规定,是中药厂申请工艺变更的官方指南,进一步提升中药行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规范,作为药企和监管部门参考的法律依据。

(5)为了保护中药资源,实现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中药资源的稳定供给和中药产品的质量可控,2017年10月11日CFDA起草了《中药资源评估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2月25日,发布了《中药资源评估技术指导原则》

(6)2017年10月17日,CFDA公开征求《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对中药生产场地变更药学研究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7)为进一步推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中药材质量安全和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2017年10月27日,CFDA组织起草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8)为加强注册管理,规范中成药规格表述,2017年10月11日,CFDA组织起草了《中成药规格表述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2月25日,发布《中成药规格表述技术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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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取消中药GAP认证


一直以来,缺乏生产管理规范是中药材面临的主要问题。早在2002年3月18日,CFDA局务会审议通过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该规范于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在实行了近14年之后,GAP认证却一直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据公开数据显示,中药材GAP认证从2004年至2012年5月7日,国家药品监督局发布了16个公告,共有70余家企业(不计重复)、95个基地、60多个中药材品种通过中药材GAP认证。2015年,CFDA通过了24个中药材GAP认证。2016年3月18日,CFDA发布了《关于取消中药材生产质量规范认证有关事宜的公告》,对取消GAP认证事项进行明确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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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药注射剂再评价提上日程

中药注射剂是传统医药理论与现代生产工艺相结合的产物,突破了中药传统的给药方式,是中药现代化的重要产物。与其他中药剂型相比,注射剂具有生物利用度高、疗效确切、作用迅速的特点。但是从目前来看,中药注射剂安全问题备受业界关注。2017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显示,中药的不良反应报告中静脉注射给药占比超过84%。一方面,国内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普遍缺乏对临床研究和临床数据的积累,很难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由于早期历史原因,我国此前对于中药注射剂的上市审批并不严格,这也导致了中药注射剂的不良反应较高。

2017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提出,未来将严格药品注射剂审评审批,同时对已上市药品注射剂进行再评价,力争用5至10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中药注射剂再评价方案已初步形成,后续工作将会提上日程。事实上,SDA已经开始着手中药注射剂的管理:2018年4月28日、5月29日,6月11日、6月12日、6月14日SDA相继发布公告,要求修订参麦注射液、柴胡注射液、双黄连注射剂、丹参注射剂、天麻素注射剂等多个中药注射剂的说明书。这种连续密集的管理公告显示出SDA对中药领域核查管理的决心。

早在8年之前,我国就启动过一轮中药注射剂再评价工作。2009年7月16日,CFDA发布《关于做好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全面启动中药注射剂再评价工作,但有行业观察员指出,直到现在为止,该再评价工作并没有真正落地。本次启动中药注射剂再评价工作备受市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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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药经典名方免临床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7年10月9日,CFDA组织起草了《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标准煎液和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的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6月1日,SDA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对外发布。明确经典名方制剂申请上市,可仅提供药学及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免报药效学研究及临床试验资料。

《规定》指出,经典名方中的汤剂制成颗粒剂后也可按要求简化注册审批,除汤剂可制成颗粒剂外,剂型应当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规定》将征求意见稿中“标准煎液”的表述修改为“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并作出相应解释。指出“标准煎液”的表述存在异议,不能完全反映散剂、膏剂等临床用药方式。日本汉方药的“标准汤剂”和征求意见稿中的“标准煎液”均意在为制剂提供“物质基准”,是衡量制剂与中医临床所使用的药用物质是否一致的标准,因此最终统一表述为“经典名方物质基准”;追溯体系也被列为经典名方制剂的生产企业所应负责的内容。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经典名方制剂的生产企业应当对所用药材、饮片及辅料的质量,制剂生产、销售配送、不良反应报告等负责,《规定》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对追溯体系负责的要求;《规定》还强调,对批准文号有效期内未上市,不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经典名方制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批准其再注册,批准文号到期后予以注销;《规定》还明确了审评申报资料的专家范围,包括药学、医学及毒理学技术人员。

2018年4月,《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一批)》已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式发布,桃核承气汤、麻黄汤等100个古代经典名方在列。此次《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的出台,是进一步落实中医药法相关规定的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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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Guidance:药源性肝损伤临床评价

中药安全性屡屡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来自亚太的数据显示,中草药是韩国和新加坡引起药源性肝损伤最为主要的药物。我国较大样本的单中心和多中心临床回顾性研究表明,中药药源性肝损伤在全部药源性肝损伤中的构成比约为20%。药源性肝损伤已成为药物研发包括中药研发失败、增加警示和撤市的重要原因,受到医药界、制药业、管理部门及公众的高度重视。

为控制中药用药的安全风险,推动中药新药研发,促进中药产业健康发展,SDA于2018年6月19日发布中药药源性肝损伤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41号)。起草制定了《中药药源性肝损伤临床评价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主要针对药品全生命周期(临床前、临床试验期间、上市后)的肝损伤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用于指导新药研制和临床使用过程中有效防控中药药源性肝损伤,供中药研发、生产、医疗和监管机构使用。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履行好产品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加强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公众用药安全。而既往发布的临床诊疗指南主要用于指导临床应用中药发生肝损伤病例的诊断和治疗,主要面向的是医生,明确特定的损肝中药种类并非必需要求。

7. 小结


中医药作为源远流长的中国特色医药,我国高层设计也从未停止过对中药的发展倡议,尤其近年来,中医药作为国家品牌受到领导人的推崇,国务院等高层机构高屋建瓴式的政策亦大量出台,另人欣慰的是,对行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开始紧密跟随,预计中药产业将在未来几年步入政策利好所带来的创新发展期。

参考资料:SDA官网、政府网及其它网络资源。

始发于微信公众号: 创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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