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0日,《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提出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草案》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资质进行审查,确保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符合法定要求,并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销售平台服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
(中国人大网 2019-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