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省、广东省药监局
河北省、广东省药监局分别发布了各自的地方中药材标准。相关单位注意核对执行。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我局组织全省药品监督、检验、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了《河北省中药材标准》,作为我省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技术标准,现予以颁布,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颁布河北省中药材标准(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266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收载《中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未收载而在我省生产和习用的中药材共123种。本标准注重质控指标的专属性,检验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
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使之不断完善和提高,以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特此公告。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19年 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广东省中药材标准》(第三册)经我局审核,现予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原收载于历版广东省中药材标准的同品种药品标准同时废止。
各有关单位在《广东省中药材标准》(第三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反馈,并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