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医用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等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杜绝劣质防疫物资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特此公告。

公告附件.xls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10日


海关总署:医用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等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杜绝劣质防疫物资

海关总署:医用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等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杜绝劣质防疫物资

海关总署:医用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等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杜绝劣质防疫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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