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本身深思熟虑后作出决定,由医生确认其病痛为长期、无法忍受的;
身患当前医疗条件下的不治之症,除自然痛苦死亡与安乐死之外,并无其他选择;
需要另一位独立医生诊断,并提供书面证明,认定其符合条件;
16 岁以上的患者,若已经无法明确表示自己真实意愿,但此前曾决定安乐死;
12~16 岁的患者,且可视为十分明确本人权利时,在其父母一方或双方都参与了决定过程后,但 12 岁以下患者不适用安乐死;
经过 2 名医生会诊,给出统一意见;
执行方式分为 2 种:医生开具药品,患者自主执行;医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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