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四,「烧伤超人阿宝」宁方刚卷入积水潭医院打架一事在自媒体圈引起了不小轰动,随后警方发布事件通报:


打人者蔡某某、王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刑事拘留;对医生宁某某以殴打他人裁决行政拘留 10 日并处罚款 200 元。


有网友读过通报后,发出「为什么这不是正当防卫?警方处罚是否有误?」等疑问。


为此,丁香园邀请公众号「逆行无悔」,针对警方通报原文对事件进行分析,仅供大家参考。



本周四阿宝被警方带走后在派出所联系过逆行君,从阿宝能自由使用手机来看,证明当时警方并没有把阿宝当做违法嫌疑人来对待,因为如果是当做违法嫌疑人,警察做的第一件事是搜身,第二件事就是暂扣通讯工具。


此外,医院当晚给阿宝送了晚饭,阿宝手伤也及时得到了处理治疗,毕竟阿宝所在的医院是全国顶尖级的骨伤专科医院。


本文要说的是事件本身的法律问题。因为该事件具体过程逆行君没有参与调查,所以不敢乱说。今天只针对官方通报和有关报道,结合逆行君了解的情况讲一讲这其中的法律问题和几点想法。


逆行君认真看了通报,每一个字都是经过仔细斟酌的,对警方此次通报逆行君打 90 分,几乎没有任何漏洞。为什么没打满分呢?没有漏洞是指通报本身让人挑不出毛病来,但不代表有说服力。该通报对事件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细节没有表述清楚。


逆行君对通报最关注的是这一段话:


医保办答复称医保卡没有问题,可由医生电话联系医保办沟通处理。


返回诊室后,蔡某某对宁某某未及时联系解决开药问题表示不满,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宁某某将蔡某某从诊室推出,蔡某某踢踹宁某某一脚,宁某某遂从诊室中拿起一把敷料剪冲到候诊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过程中蔡某某、王某将宁某某拽倒,三人扭打在一起。


这看似描述场景的寥寥百字,却大有学问。

思考 1

问:蔡某某从医保办返回诊室,是先与阿宝沟通要求阿宝给医保办打电话而阿宝不打,所以才产生的纠纷?还是返回诊室直接就与阿宝产生纠纷?


这个问题对案件最终定性没有影响,但涉及到情理问题。如果蔡某某返回诊室请阿宝给医保办打电话,阿宝不打,所以产生纠纷,那么阿宝不占理。但如果是蔡某某返回诊室直接就质问辱骂阿宝,那么就是蔡某某不占理。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蔡某某去医保办之前就与阿宝产生矛盾,但还没激化,只是为后来激化矛盾埋下了伏笔。这个通报里没说,所以大家只能猜测。


启示:情理一般不会影响案件定性,但会影响处罚的轻重程度。比如逆行君一直强调互殴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责任大小重点看双方受伤程度。另外也要考虑情节,在后果相同的情况下,先动手打人的、无理取闹的,就要处罚的更重一些。这个在法条中是有一定冗余度的。所以即使发生冲突,也要保持有理有力有节。

思考 2

问:发生口角后,阿宝将蔡某某推出诊室,这个细节也很关键,因为没有视频可查,每个人的理解就会不一样。如果是普通劝说式的推出,或者稍微用点力,也没关系,这不算攻击行为,如果是用力把人一推一个趔趄的那种推,这种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攻击行为。


启示:用力猛推对方,特别是对方摔倒了,往往会被认定为攻击行为,如果对方被推倒造成任何的人身伤害,都由推人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医生觉得患者确实无理取闹,请不要正面互怼,直接起身离开诊室找保卫处或医患办来处理。要记住,为了自身安全,拒诊是医生的权利。


思考 3

问:根据通报,阿宝拿起一把敷料剪冲到候诊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这里没有讲阿宝冲出候诊区是否用敷料剪攻击对方,逆行君只能从警方通报最后一部分蔡某某受伤的情况,自行推断出阿宝应该没有用敷料剪给蔡某某造成伤害,因为蔡某某的伤情不应该是敷料剪造成的。


但是从通报中看不出阿宝有没有用敷料剪做出攻击对方的动作或可能威胁对方人身安全的行为。


启示:发生冲突后,如果对方赤手空拳,你持械你就理亏。正当防卫讲究对等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对方如果赤手空拳而你持刀持械,一是理亏,二是可能防卫过当,三有可能连防卫过当都不是,而成了故意伤害。


所以面对冲突,如果对方赤手空拳,你也不要动用器械,逆行君知道,有的医生抽屉里是有「防身物品」储备的,如果不该用的时候却用了这些「防身物品」,很可能给自身带来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


思考 4

问:通报中讲,「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蔡某某、王某将宁某某拽倒,三人扭打在一起」,这句讲的非常巧妙,没有讲肢体冲突的发生原点和发展过程,而是讲「将宁某某拽倒」,然后就直接过渡到了三人扭打在了一起。


那么问题来了,蔡某某、王某某为什么要将阿宝拽倒?怎样拽倒的?蔡某某受的伤是什么情况下造成的?这是最关键之所在,因为逆行君注意到了网上的一段视频:




假如这个视频确实是当时的案发现场,此时蔡某某和王某将阿宝压在身下动弹不得,这时如果阿宝为了保护自己而给蔡某某造成了身体伤害,属于正当行使防卫权,因为阿宝这时没有别的办法来保护自己。


所以,如果蔡某某所受的伤是在此视频之前,是阿宝身体自由时攻击蔡某某所导致,那阿宝的行为应当构成殴打他人,但如果蔡某某所受之伤是阿宝被两人压在身下时阿宝的反抗或攻击行为所致,那阿宝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警方通报能讲清楚蔡某某和阿宝的伤分别是什么情况下造成的那就更有说服力了。


此外,视频中的打架方式让逆行君感觉这不像是传统的打架方式,若结合阿宝受伤的情况和警方通报中「将宁某某拽倒」的表述,可以大胆推测,蔡某某和王某是在抢阿宝手中的敷料剪,后扭打在一起,继而摔倒在地。这种推断与阿宝手指骨折的伤情是较为吻合的。


启示:行使防卫权的核心就是看到底有没有防卫的必要,只有当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或严重威胁时,除了攻击对方以外没有别的办法来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这时做出的攻击行为属于正当行使防卫权。


而一旦自身安全已不受威胁,就应该立即停止攻击行为,否则就是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这也是逆行君上篇公号文章所要重点表达的观点。


此外,针对有的公众号质疑阿宝留置时间过长,逆行君在此补充一个法律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


所以,警方留置时间也是合法的。


回顾整个事件,部分公众号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就发表评论,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借此事也说明,在行医中,医生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必不可少。(责任编辑:任悠悠)


本文首发微信公众号「逆行无悔」,授权丁香园转载。

对涉医大 V 医患互殴事件的几点看法

始发于微信公众号: 丁香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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