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发布的每一条朋友圈,都将成为飞检执法时的证据”。
当然,面对飞检,你不可能保持沉默。
飞检执法证据,有规则可依
12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证据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证据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证据规则》指出,食品药品监督执法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和现场检查笔录等。
文件总则的第一条即提到,《证据规则》目的在于规范执法证据适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虽然是面向所有食药监管执法人员的规则,但可以看作是总局对执法人员在飞检监管行为中的一种约束。同时,也提醒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面对执法人员飞检时列出的证据,是有规则可依的。别再等到被飞检了、被封了,还一头雾水,喊冤哭屈,没用。
斩断关系户存在,微信群聊也是证据
从《证据规则》中的“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来看,飞检过程中参与的双方(执法人员和企业人员)都有明确要求。
如,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被检查对象,包括企业法人在内的企业人员)应当依法配合调查,不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作伪证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阻碍调查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斩断“关系户”特殊关系链的存在。当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调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而将“当事人陈述”作为监督执法证据这一点,可谓是满满的电影片段即视感。
其指的是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行政相对人时,要记录询问的调查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如果笔录有修改,应当由被调查人捺指印确认,执法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在现场检查笔录上,应当由执法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字确认。被检查人拒绝到场或者签字确认、且无法找到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上详细注明,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同时通过现场录音、录像方式予以全程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证据规则》第五节有关“电子数据”收集中,将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以及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都纳入了电子数据证据中。
也就是说,微博、朋友圈消息,以及微信群、qq群消息等,只要是反映相关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的消息,都是飞检时的证据。
可以简单粗暴的认为,对于药品经营企业而言,如果想在顾客微信群里发布营销消息,一定要注意是否涉及违反药品广告法。比如,夸大宣传,鼓吹药效等;
此外,一旦药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在微博或者朋友圈吐槽,也可以做为飞检执法时的电子证据。当然,这种“简单粗暴”的说法只是一家之言,供参考。
证据效力有别
另外,在证据的证明效力方面,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定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已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优于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未及时采取的;
(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七)当面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非当面作证的证人证言;
(八)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九)通过不预先告知或者行政相对人未预料到的监督检查收集的证据优于行政相对人已被告知或者已预料到的监督检查所收集的。
附
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证据规则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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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2200元/人。会议费包括:会议、研讨、资料及论文集。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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