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著名的四大宽容定律:1)来都来了、2)人都死了、3)大过年的、4)孩子还小。现在可能还要加一句,5)我家狗不咬人……

9月5日,浙江湖州6岁男童被家门口一只黄狗咬伤。9月18日凌晨,因狂犬病发作去世的。 

今年以来,“狗咬人”事件挑动着公众神经,没人敢说自己不会成为下一个受害者。足以令人生畏。

北京市朝阳区一条流浪狗在短短2小时之内咬伤8人,其中包括至少3名儿童;

郑州市1岁女童被狗咬伤鼻子后,狗主人却溜了;

贵州安顺乐平郭师傅家里养的一只下司犬,将他8岁的儿子咬死;

……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今年8月的一篇名为《遛狗要拴绳,异烟肼倒逼中国养狗文明进步》的文章。一经发出,便刷爆了朋友圈和各小区群,正反面的评论如潮水般涌来。

时至今日,如果说我们能从“异烟肼毒狗”的讨论中收获到任何意义的话,那大约就是养狗的人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那就和毒害狗的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分别不大。

关于狂犬病

狂犬病在全球广泛分布,全球每年约有6万人死于狂犬病,也就是说每10分钟就有1人死亡,每年由此引发的经济负担约为40亿美元。目前,99%的狂犬病发生在发展中国家,主要分布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区。

其中,亚洲的狂犬病病例数居全球首位,估计年死亡人数达3万人。中国狂犬病发病仅次于印度。2004-2014年,狂犬病死亡人数一直高居我国传染病死亡数的前3位。

从下图可以看出,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狂犬病先后出现了3次流行高峰。第一次高峰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年报告死亡数最高达1900多人;第二次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经历了7037例/年的狂犬病疫情最高峰。此后,随着全国性灭狗活动的开展,病例数一度下降到1996年的159例。但不久狂犬病疫情再次抬头,并在2006年达到3300例的高峰。

另外,可以看出狂犬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几乎重合,也就是说狂犬病具有“发病即死”的特征。

【世界狂犬病日】狗咬人,是狗错了?还是人错了?

狂犬病病毒和我们平常所熟悉的大部分病毒侵入人体的途径不一样。我们平时所熟悉的病毒,如乙肝病毒,艾滋病病毒,是随血液循环,到达全身。但是,狂犬病病毒,在血液里是找不到的。

狂犬病病毒是一种嗜神经病毒。人被有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咬伤后,该病毒在咬伤部位的肌肉组织中复制,然后通过周围神经到达大脑。根据侵入的病毒数量、受伤部位神经密度以及与大脑间的距离,病毒到达大脑(也就是最终发病)的时间从几天到几年不等。

另外,在病毒到达大脑后,会逐步向外周扩散,从而通过感染皮肤、毛囊及其他非神经组织,如唾液腺、心肌、肺和腹部内脏器官,只有病毒从中枢扩散到了外周后,患病的人或者动物的唾液里才会有病毒。也就是说,只有发病后才能通过一般手段检测出狂犬病病毒。

隐匿性如此高的病毒,我们在普及如何防范之余,是不是也该问问自己为什么这类事件如此之多,狗咬伤人,是狗的错?还是人的错?

相信百分之百的人都确定,这是人的错。请不要再拿是“狗咬的,又不是我让它咬的”或者说“要不是他惹我家狗,我家狗也不会咬他”为借口了,我真想反问一句:“你是狗吗?连咬不咬人都知道”,人急了都咬人何况狗呢。这个世界上哪有那么多借口。

最可悲的是,发生了这么多起事件,不重视的人仍旧不重视,他们还把这个事情当做一个和自己无关的事情。 

对于狗

我们先来看看国外对不牵绳子以及流浪狗是如何处理的。

1)日本的保健所收容机制

日本保健所收容流浪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持治安,防止流浪猫狗攻击人或从人手里抢夺食物时咬伤人。

他们有专门的巡逻人员负责在街道上寻找流浪猫狗,一经确认便予以收容,或者接收人们主动送去的猫狗。

收容的动物通常会在保健所安置3天到一周,如果这段时间没有人来领养的话,便会不经任何疫检就被处死。

处死方式说是安乐死,但是其实不是注射处死,通常是10只左右关在一个密封舱里,然后向密封舱注入高浓度的一氧化碳。经过一段时间后,开舱通风,运走焚化。

2)英国的强制收容

收容机制类似日本,但收容时间要比日本长一些,判定机制也更严格。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被邻居的狗吵到是可以起诉的,并且英国的很多宠物狗都佩戴电击项圈,在狂吠时通常使用电击制止。

针对不牵绳子、随地排泄、吠叫扰邻等违规一定次数的宠物狗,会剥夺其主人饲养的权力,宠物狗会被视作流浪狗进行收容处理。

被收容的流浪狗若在规定时间内没被领养或者被动保接手的话,会被运往统一的地点装入一次性密封舱,灌注一氧化碳并焚烧。部分收容所会拒绝动物保护组织接手,因为动物保护组织也有可能再次丢弃它们。

3)美国

对于宠物狗,在美国基本是被视为私人财产管理的。部分州设有关于虐待动物的法律,但是非虐待的处死是不适用的。

宠物犬的管理严格程度接近英国,违规犬主失去饲养权,犬只由收容中心收容并寻找新的主人。

而对于直接丢弃的宠物犬,美国公民是有权对其开枪的,因为流浪犬可以认定为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另外,在美国,对流浪犬的收容85%以上是由警察负责的。收容过程中一旦流浪犬做出攻击行为就会被当场击毙。被收容的流浪犬有10天左右时间等待领养,未被领养的会被装入密封舱灌入毒气处死并焚烧。补充一下,美国用的密封舱也是多次使用的,开舱通风后运走死狗焚烧。

国外的这些做法都印证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人当然有权利养狗,但是你在享受这份权利的同时,必须背负上对于狗相应的义务。自开始养狗的那日起,就签了一份“契约”,在狗主人还对狗持有所有权的这段时间,狗主人就必须对狗的一切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对于人

我们国家的广大人民,自始自终都对“自由”这个词有着片面的理解,认为自由就是为所欲为,但又却极端崇拜权力,并理解为权力才是自由的基石。

窃以为自由有两种形势。

其一是放飞自我式的自由。中国人历史上对自由的理解,含有“按己意行动,不受限制”之意,没有对法律负责这一层认知。即“自由其类则肆意杀人亦可谓自由,恣意行淫亦可谓自由,欲抢掠亦可谓自由,凡出于吾心之所欲,必使偿之而后快皆可谓自由。”如今的中国仍有很多人是这样理解自由的,这也造就了我们国家粗犷式的养狗习惯。

其二则是社会管理者所赋予大众的权限。这是现代文明对自由的科学认识。也就是说,自由与法律是相对应的范畴。法律界定自由,自由对法律负责。在西方,自由的概念发展源远流长,有过不少说辞。那些拥护自由主义的启蒙思想家,无论是英国的霍布斯、洛克,还是法国的卢梭、孟德斯鸠,直到我们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都强调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没有一个人把自由解释为“为所欲为”或“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第一种是人在自我成长的过程中,内心逐渐成熟所结出来的果实。第二种则是一个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不断优化制度形态,所逐渐达成的集体共识。而这种集体共识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体现。

目前中国还没有全国性的养犬政策,很多城市颁布的都是个性化要求。北京在2003年就开始实行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表明:市民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后因只收钱,不办事。这样的规定仿佛就是一锤子买卖,很快就成了“一纸空文”。

美国人也爱养狗,但却没有狗患,并不是因为美国人比中国人更爱狗,更宽容,而是美国有三部关于养狗的法律,如在美国的居民区内,犬吠超过三声,狗主人就要受到相关法律的惩罚,这就是著名的“三吠”原则。

另外,尽管美国各州法律不太相同,但关于养狗基本是一致的:绝大多数市区的公园都不准宠物入内,一旦出了家门,都要给狗系上皮带或链条。对于伤人的恶狗往往通过注射给予安乐死,而狗主人面临坐牢和高额罚款。

对比中美两国的养狗现状可知,道理还是那个的道理,没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要想自由的养狗,还是要遵守文明养狗的规则。

结语

我们国家要想变大变强,必然需要摒弃一些东西,而这种原始的、豪放的自由观就是其中一个。这种基础观念之于社会的变化,就像基础科学之于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一样,那样漫长细微且全面彻底、影响深远。

(作者:洪杰)

【世界狂犬病日】狗咬人,是狗错了?还是人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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