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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艳英
(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对比整体变化不大。虽然经典名方目录和注册审评的管理规定均已出台,但目录没有公布具体的考证结论,与管理规定配套的技术指导原则也尚未公布,在实操层面上经典名方的开发仍存在巨大的困难。呼吁相关部门,针对经典名方目录做进一步的补充说明,制定经典名方开发的指导原则供社会参考,推动经典名方的研究开发进程。
原CFDA于2017年10月9号公布《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及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标准煎液和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的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2018年4月1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了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一批)(下文简称《经典名方目录》)。随后,2018年5月2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了《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正式稿》)。
2018年1月20日,以“中药经典名方制剂产业发展之路”为主题的同写意论坛第69期活动在北京举行,会上有关经典名方制剂开发的若干关键技术政策问题研讨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

同写意论坛第69期活动现场
《正式稿》里面一些内容与《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区别?我们邀请同写意第69期活动的报告人李艳英进行了分析。
差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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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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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来源于国家公布目录中的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以下简称经典名方制剂)申请上市实施简化审批,制定本规定。 |
为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加强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以下简称经典名方制剂)的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规定。 |
分析:本条无实质性变化,由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改为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强调“传承”,与“经典”相呼应。明确法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差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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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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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古代经典名方的目录。该目录应包括每个方剂的处方出处、处方药味及剂量、制法等基本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该目录的要求进行审评。 |
对来源于国家公布目录中的古代经典名方且无上市品种(已按本规定简化注册审批上市的品种除外)的中药复方制剂申请上市,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实施简化审批。 |
分析:征求意见稿颁发时,《经典名方目录》尚未公布,故征求意见稿对拟公布的目录内容做了界定。根据征求意见稿,可以推测原拟公布的目录应该包括每个方剂的考证结论包括处方药味基原、现代剂量及制法等情况,否则药品审评中心仅根据目前已颁布的《经典名方目录》内容,而无考证结果作为参考,难以进行实质的审评。
正式稿未说明经典名方目录应该包括的内容,因此时《经典名方目录》已经公布,内容一目了然。但增加了“来源于经典名方目录包括无上市品种(已按本规定简化注册审批上市的品种除外)”。或可推测官方已经意识到,目前公布的目录里有某些处方已有上市品种。
差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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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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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实施简化注册审批的经典名方制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处方中不含配伍禁忌或药品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有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味; (二)处方中药味均有国家药品标准; (三)制备方法与古代医籍记载基本一致; (四)剂型应当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 (五)给药途径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日用饮片量与古代医籍记载相当; (六)功能主治应当采用中医术语表述,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 (七)适用范围不包括急症、危重症、传染病,不涉及孕妇、婴幼儿等特殊用药人群。 |
实施简化注册审批的经典名方制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处方中不含配伍禁忌或药品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经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味; 删掉了“有毒”药味。 (二)处方中药味及所涉及的药材均有国家药品标准; (三)制备方法与古代医籍记载基本一致; (四)除汤剂可制成颗粒剂外,剂型应当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 (五)给药途径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日用饮片量与古代医籍记载相当; (六)功能主治应当采用中医术语表述,与古代医籍记载基本一致; (七)适用范围不包括传染病,不涉及孕妇、婴幼儿等特殊用药人群。 删掉了“急症、危重症” |
分析:
1、《经典名方目录》100首中有25个方中涉及上述“有毒”药味,若根据原《征求意见稿》,这些处方将被排除在经典名方制剂之外。正式稿删除了处方中“有毒”药味的限制,也与已公布的经典名方目录相匹配,更加合理。
2、正式稿明确说明汤剂可制成颗粒剂。
3、功能主治的写法与古代医籍基本一致即可,不必完全一致。
4、正式稿取消了对经典名方制剂在“急症、危重症”的应用限制。
差异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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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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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申请人应当按照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公布的处方、制法研制“标准煎液”,并根据“标准煎液”开展经典名方制剂的研究,证明二者质量的一致性。 |
申请人应当按照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公布的处方、制法研制“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并根据“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开展经典名方制剂的研究,证明经典名方制剂的关键质量属性与“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确定的关键质量属性一致。 |
分析:强调经典名方制剂与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在关键质量属性的一致性。
差异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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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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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申请人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相应的经典名方制剂“标准煎液”标准前申报生产的,可仅提供“标准煎液”有关的申报资料,并在“标准煎液”标准发布后补充提交经典名方制剂的相关申报资料。 |
申请人按申请经典名方制剂上市的程序提交注册申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应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前申请上市的,可仅提交“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有关的申报资料,并在“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发布后补充提交经典名方制剂的相关申报资料。 |
分析:此条前后无实质变化。虽提交了“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申报资料,但不一定能审评通过,即已提交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不被采纳,那前期的经典名方制剂研究则需要按照别家获得通过的物质基准进行重新研究。若通过,则补充提交经典名方制剂的相关申报资料即可。
在“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发布之后申请上市的,需一次性提交完整的申报资料,包括“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申报资料及“经典名方制剂”的相关申报资料。
差异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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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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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收到首家申请人提交的“标准煎液”相关资料后5日内,应当在其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六个月。公示期内,其他申请人可继续通过申报生产程序提交自行研制的该“标准煎液”相关资料,一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结束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开始对“标准煎液”进行审核。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在收到首家申请人提交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后5日内,应当在其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期为6个月。公示期内,其他申请人可继续通过申请上市程序提交自行研制的该“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申请人名单一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结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经典名方物质基准”进行审核,并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形成“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统一标准(以下简称统一标准)。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均不符合要求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可以允许其他申请人继续提交“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 |
分析:明确首家申请人提交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后5日内,在其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期6个月内,其他申请人可继续提交自行研制的该“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
6个月公示期内收到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研究资料,有可能全都不符合要求,则允许其他申请人继续提交相关资料。
提示:“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研究企业,不能只求速度,不求质量。
差异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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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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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对经过审核的“标准煎液”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并在公示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鼓励申请人参与“标准煎液”标准的研究、起草并享有成果,在发布的“标准煎液”标准中标注起草单位的名称。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应当对经过审核的统一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月,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公示期结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组织申请人、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修订,并将审定后的统一标准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鼓励申请人参与“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的研究、起草并享有成果,在发布的统一标准中标注起草单位的名称。 |
分析:统一标准的公示期为3个月,在此期间收集反馈意见,公示期结束组织申请人,专家对标准先进行修订,审定后的标准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差异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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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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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经典名方制剂申请生产的申报资料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收到经典名方制剂申请上市的申报资料后,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及毒理学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
分析:强调了审评技术人员专业,对申报资料审评更加严谨、严格。
差异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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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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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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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名方制剂的生产工艺应当与批准工艺一致,并确保生产过程的持续稳定合规。生产企业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检查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
经典名方制剂的生产工艺应当与批准工艺一致,并确保生产过程的持续稳定合规。生产企业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检查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 |
分析:增加了“拖延”。
差异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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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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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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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名方制剂药品标准的制定,应与“标准煎液”作对比研究,充分考虑在药材来源、饮片炮制、制剂生产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影响质量的因素,开展药材、饮片、中间体、“标准煎液”及制剂的质量概貌研究,综合考虑其相关性,并确定关键质量属性,据此建立相应的质量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确定科学合理的药品标准。加强专属性鉴别和多成份、整体质量控制,充分反映现阶段药品质量控制的先进水平。 |
经典名方制剂药品标准的制定,应与“经典名方物质基准”作对比研究,充分考虑在药材来源、饮片炮制、制剂生产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影响质量的因素,系统开展药材、饮片、中间体、“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所对应实物及制剂的质量研究,综合考虑其相关性,并确定关键质量属性,据此建立相应的质量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确定科学合理的药品标准。加强专属性鉴别和多成份、整体质量控制。 |
分析:强调了“系统”。
差异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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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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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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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名方制剂的药品说明书中须注明处方及功能主治的具体来源,说明本方剂有长期临床应用基础,并经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注明处方药味剂量,明确本品仅作为处方药供中医临床使用。 |
经典名方制剂的药品说明书中须说明处方及功能主治的具体来源;注明处方药味日用剂量;明确本品仅作为处方药供中医临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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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生产销售、不良反应监测、药品上市后的变更及资源评估等情况的年度汇总结果及相关说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生产销售、临床使用、不良反应监测、药品上市后的变更及资源评估等情况的年度汇总结果及相关说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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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经典名方制剂的上市审批除按本规定实施简化审批外,申报资料的受理、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现场核查、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标准复核、抽样检验以及经典名方制剂上市后变更等的相关注册管理要求及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审批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经典名方制剂的上市审批除按本规定实施简化审批外,申报资料的受理、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现场检查、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检验以及经典名方制剂上市后变更等的相关注册管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综上所述,《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对比整体变化不大。有些变化值得参与经典名方研究的企业注意:
(1)《正式稿》扩大了经典名方申报范围,如删除了“有毒”药味和“急症、危重症”的限制;明确汤剂可制成颗粒剂;功能主治的写法与古籍基本一致即可。
(2)明确并细化了经典名方申报的细节,如汤剂可制成颗粒剂;“标准煎液”物质基准在关键质量属性的一致性。
(3)明确指出申报程序及期限等问题,如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应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后申请上市的,应当一次性提交完整的注册申报资料;公示期内,其他申请人可继续提交“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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