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6日,国家药典委员会印发了《国家药用辅料标准起草复核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自本工作规范实施之日起,《国家药品标准(药用辅料)起草复核工作规范(试行)》(药典综〔2018〕202号)同时废止。
《通知》指出对制定的目的、起草和复核单位资质的要求、研究用样品的要求、标准起草的要求、标准复核的要求、复核结果处理的要求、其他要求,做了规定。
《通知》显示仅包含国家药用辅料标准制修订研究课题立项后到标准草案公示前的有关工作要求,其他与标准制修订相关的工作程序及经费管理等参见其他有关规定。
《通知》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教育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可通过提供标准研究用样品、验证数据及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国家药用辅料标准制修订研究工作。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9-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