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江苏省执业药师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通知提到,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业会列入负面信息,并按规定会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省执业药师协会书面表彰奖励信息;
(二)在执业过程中因实施药品质量管理和提供药学服务取得突出成绩的其他正面信息。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
挂靠《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
(四)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
(五)本人在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期间,对其所在单位因违反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行政处罚负主要责任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违纪或者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负面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