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民政部发布关于征求《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的通知。
其中:6.12.3条明文规定,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长久以来,总有各种违法分子,抓住老年人心理,打着各种旗号,诸如包治百病,延年益寿,长生不老等,对老年人兜售各种保健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以及药品。百度检索“老年人兜售药品”,可以搜到300多万条相关新闻,多数都是违规销售的。保健食品、药品的不当使用,非但不能延年益寿,还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据江苏药品监管报道,近年来,老年消费需求快速爆发,一些不法企业瞄准这一商机,以各种形式推销质量不合格甚至“三无”保健品,其中,有不少甚至渗透进了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养老机构之中。因此,今年以来,各级民政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养老机构内不得推销、兜售保健品,而本次,征求意见稿更是将该规定写入了强制标准之中。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制修订计划,民政部组织起草了《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2019年12月3日前将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E-mail: yanglaojianguan@163.com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评价与教育。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相关第三方 relevant third party
老年人配偶、监护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或委托代理的个人或组织。
注:改写GB/T 35796-2017,定义3.4。
4.1 养老机构应建立基本服务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评价与教育。
4.2 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事故、食物中毒、人身意外伤害。
4.4 建筑防火设计和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4.5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符合GB 25201的规定。
4.6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配置应符合GB 50763的规定。
4.7 康复设施设备安装应符合GB 24436的规定。
4.8 安全标志、颜色表征应符合GB 2893、GB 2894、GB 13495.1的规定。
5.1.2 入住后应有不少于1周观察期,并帮助熟悉机构环境。
5.1.4 服务过程中应观察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状况,发生变化时即时重新评估。
5.2.1 应结合老年人生理状况、心理状况、精神状况、社会交往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
5.2.2 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窒息风险、压疮风险、伤害风险(含自伤)。
5.3.1 应根据评估结果为适合入住的老年人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采取服务安全措施,防范风险。
5.3.2 评估与观察记录应保存于老年人健康档案。
6.1.1 应为有窒息风险的老年人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食物,如:流质、软食。
6.1.2 有窒息风险的老年人进食时应在工作人员视线范围内,或帮助进食。
6.1.3 应帮助有窒息风险的老年人排痰,如:拍背、改变体位。
6.2.1 预防压疮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变换体位、清洁皮肤、器具保护、整理床铺并清除碎屑。
日常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皮肤是否干燥、颜色有无改变、有无破损,尿布、衣被等是否干燥平整。
6.3.1 应对有坠床风险的老年人重点观察与巡视。
6.3.4 应检查床单元,包括但不限于:照明灯具、床护栏、起床助力器。
6.4.1 进食、饮水和漱口时,食物和水温应低于60℃。
6.4.3 洗澡前应调节好水温,盆浴时先放冷水再放热水。
00001示例:开水炉、高温消毒餐具、加热后的器皿。
6.5.1 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应保持地面干燥、无障碍物,包括但不限于:居室、走廊、厕所、楼梯、电梯、室内外活动场地。
6.5.3 应观察老年人服用药物后的反应,如:眩晕、肌力减退。
6.6.1 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应重点观察、巡查,交接班核查。
6.6.2 失智老年人居住活动区域应有防走失措施。
00002示例:密码门锁(断电后可自行打开)、GPS随身定位装置。
6.6.3 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外出应办理手续并有相关第三方或工作人员陪同。
6.7.1 应观察老年人心理生理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状况、人际交往、社会活动、饮食睡眠和身体状况。
6.7.2 应对有伤害风险老年人的心理问题进行干预疏导、转介。
6.7.3 有伤害风险的老年人应重点观察,并即时告知相关第三方。
6.8.1 活动开始前,应选择适合老年人身体状况的活动项目。
6.9.1 有内设医疗机构的,应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护理规范。
6.9.2 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应与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并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医生、护士承担医疗护理工作。
6.10.1 应按医嘱掌握适应症与禁忌症,提供康复服务。
6.10.2 应对康复训练场所进行地面防滑、墙壁边角和家具防护处理。
6.10.3 应定期对康复设备与器材进行安全检查。
6.11.1 应帮助老年人选择适合其身体状况的辅助器具。
6.12.1 应定期检查防止老年人误食过期、变质的食品和自备药品。
6.12.2 不适合老年人食用的带入食品,应与相关第三方沟通后处理。
6.12.3 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6.12.4 提供服药管理服务的应签订服药管理协议,准确核对发放药品。
6.13.1 地面保洁等清洁服务实施前及过程中应放置安全标志。
6.13.3 应对污染织物清洗、消毒效果进行检查。
6.13.4 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时,应对服务质量进行监测。
7.1.1 应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巡查、观察、交接班。
7.1.2 值班值守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安全防护、伤害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安全。
7.2.1 应对建筑设施、消防设施设备、无障碍设施、电气、燃气和特种设备等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7.2.2 设施设备应在规定场所、规定年限内使用。
7.5.2 应建立并实施老年人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保管、查阅、转递制度。
7.5.3 设置监控设备的养老机构监控内容应保密。
7.6.1 应建立并实施老年人的个人财产清点、保管、交接制度。
8.1.1 应对基本服务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进行评价。
8.2.1 所有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应每半年至少接受1次岗位安全培训、应急演练、职业安全教育,并有持续改进与知识更新措施,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率不低于80%。
8.2.2 相关第三方、志愿者和从事维修、保养、装修等短期工作人员应接受养老机构禁烟、火种使用、门禁使用、尖锐物品管理等教育。
[1] GB/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2019年3月29日,国办发〔20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