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18年0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发布公告,注销一名执业药师注册证。
公告称,经昌吉州药监局、昌吉市药监局于2018年5月18日联合飞行检查发现,昌吉市新宝药业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任娟未在岗履职,存在挂靠行为。
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第二十八条、《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二十一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三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第**00402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挂靠兼职的公告》(2016第77号)规定,决定注销任娟注册在昌吉市新宝药业有限公司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任娟本人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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