栋哥说说(Donggeshuoshuo)


在严控药占比的大环境驱使下,各级医疗机构加强了对于“辅助用药、重点监控”品种的管理力度,昔日众多的“好产品”逐步走下神坛,失去了往日的辉煌。众多药企刻骨铭心感受到政策寒风的凛冽。


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新时期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进行部署。与此同时,国家卫健委药政司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已于日前结束征求意见环节。两部文件中同时剑指走向没落的辅助用药和重点监控品种,将进一步限制其适用范围和用量规模。


在政策倒逼下,面对着汹涌大潮,我们是否也在考虑,“好产品”将如何重新定义?医药营销今后的路该往哪里走呢?


以前我们习惯通过这样的标准来评判一个药品是否属于好产品:独家、医保、空间大。这种产品竞争对手少,可以多科室使用,适应症宽泛,在足够“空间”支撑下,能够迅速占据市场,取得骄人业绩。


许多辅助用药都曾归属于“好产品”序列。辅助用药虽然缺乏严格的临床界定,但增强组织代谢类、电解质类、维生素、营养类、免疫调节类等多科室、多病种、用量大的产品多划归于此范围,被重点监控其临床处方适应症、临床用量不合理增长问题。


现如今,从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到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的跟踪监控制度,反复都在强调药品的“临床必需性”。


如何才可以证明“临床必需”呢?临床必需性一方面通过药品说明书证实能够治疗哪些疾病,超说明书用药越来越难以突破,另一方面通过治疗指南、临床路径、临床研究等指导药品如何正确使用。所以在今后的医药市场中,“治疗性用药”是站稳市场脚跟的重要前提。


因此,作为“好产品”的先决条件是:治疗性用药以及能够提供的循证医学依据。


不可否认,目前药企在循证医学证据建设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创新药对上市后再评价缺乏投入、仿制药多借用原研药的研究结果、普药基本不做新的循证医学研究。


究其原因,采用传统代理制的招商模式,药品所有权和经营权在上下游之间发生分离,生产企业对营销费用失去掌控,而下游经销商极少投资于证据建设。新形势下,制药工业企业作为药品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主体,肩负起保证药品合理使用,加强循证医学证据建设的主体使命,任重而道远。


新形势必然会发生新改变,还有哪些因素影响着“好产品”判定的标准呢?


“企业返款及时性”也是制约着产品好坏的重要依据。返款速度快,意味着可以及时落实推广行为,对营销结果至关重要,反之亦然。在两票制模式下,资金高打高返,下游企业承担了巨大的资金压力,上游工业面临着安全、合规、及时地处理资金返还问题。对于双方的营销体系、财税处理、票据整合、证据链系统,都是前所未有的考验、压力。


返款及时表面看取决于企业财税处理能力,深层次来源于整个营销架构体系是否合理,而营销模式决定了营销架构体系如何设立。好马配好鞍,好产品需要匹配良好的营销模式。这成为衡量一个“好产品”是否具有潜质的重要标志。


以往的代理制招商模式,上游只管“压货”,下游依靠“费用营销”各行其道。随着两票制的不断推进,新的问题随之出现,上游只管收取发票和证据链文件,下游企业靠虚开发票、虚假证据链套取费用,继续行使着“费用营销”之实质。从中可以看出,“费用营销”不废除,营销体系合理性就难以改观。


对此,药企心知肚明,但不想改、不敢改、不会改现象普遍存在。今后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下,倒逼着企业必须改、加速改、学着改。目前国家密集出台的各项政策法规规范,无不预示着依靠“费用”营销的时代即将一去不复返。


摒弃“费用营销”,药企还可以做哪些事情?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投入重点的偏移,营销模式的转变也将顺理成章。增加新药研发、平台创新投入,既可以不断提升企业活力,也可以保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动力;加大学术体系建设、增加学术活动内容,提高人员素质,培养合规推广思维,既符合医药新时代的要求,也可以为推广模式创新奠定基础;投入更多临床观察项目研究、上市后再评价、药物经济学研究等项目经费,既可以提高循证医学证据等级,也可以塑造产品的品牌价值……重点投入转向哪里,工作重心自然而然转到哪里。


总之,面对新的行业业态发展趋势,结合医药营销变革新常态,对所有医药生产和经营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需要我们重新归纳 “好产品”的定义,只有那些具有治疗性价值,具有充分的循证医学依据,同时兼备有返款及时性、良好营销模式的药品,才能真正称之为“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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