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NDA开展历程
以1962年和1984年为节点,可以将美国仿制药审批历史划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62年以前时间。1962年以前,只有药物的安全性由FDA负责审评批准。对于1962年以前仿制药,其上市申请可以基于“文献”资料数据进行申报。
第二阶段为1962年至1984年时间段。1959年至1962年发生的“反应停事件”促使“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修正案中,正式将“有效性”列入审评。新药上市,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成了必须递交的数据。1962年后新申报的仿制药则需要跟原研药一样开展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因此研制仿制药需要耗费巨额的资金和很长的时间,这段时间仿制药厂家研发积极性急剧下降。
第三阶段为1984年至今。“1984年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修正案”(也称为Hatch-Waxman修正案)的发布标志着美国现代仿制药审评审批体系的建立。该法案假设在生物等效性试验可以替代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同时假设以健康人为受试者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其结果对患者是等同的,这两个假设已经经过数十年的仿制药临床应用得以验证。至此,仿制药厂家不需要耗费资金和时间去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只需证明与原研对照药的生物等效性即可。Hatch-Waxman修正案同时对药品相关专利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为弥补FDA审查专利药的时间,对原研药的专利期限进行延长;发布专利侵权豁免规定,专利期内的仿制发不被认定为侵权;合法的原研药专利挑战机制,并进行奖励。通过这两项政策,大大提高了药企开发仿制药的积极性,为市场提供了安全有效同时价格相对低廉的仿制药。
为了缓解美国医保压力,近些年美国FDA批准的ANDA数量居高不下。2014-2015年,批准数量在400个以上,2016-2017年,获批ANDA数量高达600个以上。详见图。

根据IMS数据,截至2017年仿制药占美国处方药的比例高达89%。2005年至2015年的十年间,仿制药为美国医保系统节约1.46万亿美元。
ANDA法规政策架构
自1984年算起,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美国ANDA申报以及审评相关法规政策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主要由Hatch-Waxman修正案、联邦法规中跟仿制药相关部分以及与ANDA申报直接相关的资料和指导原则组成。
Hatch-Waxman修正案
Hatch-Waxman修正案将生物等效性作为批准药品仿制产品的基础。该修正案允许FDA批准品牌药(原研药)的仿制药上市申请,而无需重复品牌药物价格高昂的临床试验来确定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Hatch-Waxman修正案,品牌药公司获得专利期限的延长,以弥补FDA审查专利药的时间,并获得了一定的市场独占期。除ANDA批准途径外,仿制药公司上市前可通过法院向品牌药提出专利挑战以获得180天的仿制药市场独占期。该法案在促进创新药发展的同时也为仿制药的研发和上市带来了巨大的鼓舞。
ANDA申报相关资料
这些资料为ANDA申请人提供:ANDA申请的法规和监管要求,来自FDA药品审评及研究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CDER)帮助以满足上述要求,以及ANDA内部审评原则,政策和程序。汇总表、申请表和其他ANDA申报所需资料可在ANDA表格和申报要求(见https://www.fda.gov)中找到。
ANDA的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代表审评机构对特定主题的当前观点。这些文件为申报资料内容、评估和最终批准提供了指导原则,同时也为FDA审批员,申请人和ANDA持有人的监管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以及检测提供指导。这些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仿制药指导原则、生物药剂学指导以及仿制药开发相关产品专属指导原则。
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是美国的基本食品和药品法。该法旨在保证向消费者所提供的食品是纯净和健康的、安全的、并在卫生条件下生产;药物和器械符合其预期用途且安全有效;化妆品是安全的,并由适当的原料制成;所有的标签和包装都是真实可信、信息准确的,而不是欺骗性的。
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
“联邦法规”(CFR)第21节包含大部分有关食品和药品的规定。该法规详述了联邦法律对所有药物申请人的大部分行为要求。以下规定直接适用于ANDA申报:
21CFR第314部分:FDA批准新药上市申请
21CFR第320部分: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要求
政策和程序手册(Manual of Policies and Procedures,MAPPs)
CDER的政策和程序手册记录了CDER员工遵循的内部规程和流程,使得药品审查流程和其他内部和外部活动标准化。第5200章涵盖仿制药过程和活动。
ANDA审评审批机构
美国负责ANDA审评审批的机构为FDA下属仿制药办公室(Office of Generic Drugs,OGD)。仿制药办公室通过科学和监管程序确保美国公民获得安全,有效和高质量的仿制药。FDA批准的仿制药占美国药物总量的88%以上。所有获批准的仿制药都具有与品牌药相同的质量、剂量、纯度和稳定性。仿制药的生产、包装和检测场所必须符合与品牌药相同的质量标准。OGD由直属办公室和四个下属办公室组成,总共约450名员工。
OGD主要职责
仿制药(简略新药申请ANDA)申请的审评审批。
作为ANDA申请人与FDA仿制药规划项目的中心联络点。
为业界提供有关仿制药的各种临床,科学和法规事宜的指导和监管。
确保FDA履行“仿制药企业付费法案”(Generic Drug User Fee Act,GDUFA)审查承诺。
开展并管理研究以支持GDUFA监管科学计划。
与医生,药剂师,患者和患者维权组织等外部利益相关方进行交流,以对仿制药不良事件或治疗不等效的报告展开调查。
OGD架构
仿制药直属办公室
生物等效性办公室
仿制药政策办公室
监管运作办公室
研究和标准办公室
OGD公开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genericdrugs@fda.hhs.gov
电话:240-402-7920
传真:301-595-1147
地址:美国马里兰州银泉新罕布什尔大道10903直属办公室(20993)。
ANDA审评审批流程
ANDA主要审批目标是申请人有适当的场地可以生产并控制检测与原研药药学等效以及生物等效的产品。其审评审批内容也主要由化学/微生物审评、生物等效性审评和标签审评等三大部分以及现场核查组成。四部分审评内容全部通过才可获得ANDA批准。如果某部分不能通过审评,则会收到FDA发布的缺陷信或不批准信。详细审评流程见下图。

美国仿制药审批历史经历了先宽松、后收紧然后逐步完善的阶段,在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美国的仿制药审批系统相对完善,基于以“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Hatch-Waxman修正案”以及仿制药审评审批有关的指导原则为主体的法规架构,FDA仿制药办公室建立起了高效的ANDA审批流程。
参考文献:
1.美国政府出版局.PUBLIC LAW 98-417—SEPT.24,1984.[EB/OL].https://www.gpo.gov/fdsys/pkg/STATUTE-98/pdf/STATUTE-98-Pg1585.pdf.
2. FDA官网.http://www.fda.gov.
3. Yihong Qiu. Developing solid oral dosage forms pharmaceutical theory andpractice[M].Elsevier.2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