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印发《药品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医药流通进入大数据时代


商秩函〔2019〕59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药品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自2011年《药品流通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实施以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真部署、努力推进,统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统计数据为指导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按照现行统计制度规定,我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对《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2019年1月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现将新修订的《制度》(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重视程度

药品流通行业统计是商务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发布行业管理政策的重要支撑,是引领行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落实“三医联动”改革部署、推动“健康中国”战略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履职自觉,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制度》,全面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

二、加强指导培训

新修订《制度》分别对药品零售、医药物流、医药电商三个业态报表的指标设置和指标解释进行了修订补充,并对相关报表结构进行了调整。2018年年报适用新修订《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培训会议、发放材料、网络交流等多种形式,抓紧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药品流通企业和行业协会的相关工作负责同志和统计工作人员开展指导培训,使其尽快熟悉报表相关变化。

三、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报表报送的督促工作和填报问题的反馈工作,确保报表填报质量和时效性。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形成行业数据采集、开发与利用的协同机制,促进统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对报表报送不及时、数据填报质量较差的地区,商务部将适时进行通报。

各地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相关附件可在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子网站(sczxs.mofcom.gov.cn)工作文件栏目下载。

 

联系人:市场秩序司  臧源

电话:010-85093317

传真:010-85093314

电子邮箱:zangyuan@mofcom.gov.cn


      附件:1.药品流通统计调查制度.docx


            2.《药品流通统计调查制度》修订说明.docx


药品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商务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9年1月



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商务部印发《药品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医药流通进入大数据时代


一、总说明

(一)统计调查目的。

为了解全国药品流通行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和进行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统计范围和统计对象。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流通行业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集团公司下如有多个子公司,各个子公司法人单位均为统计对象。统计对象分直报与非直报企业。直报企业是由地方主管部门推荐、经商务部确认的企业,确认后纳入定点统计药品流通直报企业之列,除此之外的为非直报企业;截至2018年9月15日药品流通直报企业1612家。

(三)统计调查内容。

药品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情况、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线上线下)业务经营情况、医药物流配送企业(医药供应链)运营基本情况、医药电商(线上)运营基本情况、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及药品经营品类情况。

(四)统计频率和调查时期。

本制度按报告期分为年度调查表和定期调查表。年度调查表报告期为1月1日-12月31日;上半年调查表报告期为本年1月1日-6月30日;1季度调查表报告期为本年1月1日-3月31日;2季度调查表报告期为本年1月1日-6月30日;3季度调查表报告期为本年1月1日-9月30日;4季度调查表报告期为本年1月1日-12月31日。

(五)统计调查方法。

本调查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六)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制定,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督促并监管属地直报企业上报的数据质量,负责非直报企业数据的汇总上报。直报企业统计数据通过商务部药品流通统计系统直接在线填报,非直报企业统计数据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统一上报。

(七)调查质量控制。

为提升调查表上报质量,加强报送企业管理,对调查表报送情况实行考核评优与通报制度,通过综合考评调查表报送率、指标报送率和报送及时率三项指标评选优秀企业给予表彰通报。

(八)报送时间及要求。

年度调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31日前;半年调查表、季度调查表报送时间为季后20日前。报送方式为网上直报,数据报送至药品流通行业统计系统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

各企业数据报送应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

(九)统计资料公布及数据共享。

本制度形成的统计数据实行年度公布制度,通过商务部药品流通行业统计系统(yplt.mofcom.gov.cn)和《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中国药品零售市场分析报告》《中国医药物流发展分析报告》《中国药品品类分析报告》等综合性的统计资料和报告可对外公布,并可与其他部委及行业内共享使用。


商务部印发《药品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医药流通进入大数据时代

(一)基层年度调查表和基层定期调查表


药品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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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指标解释

1.药品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YPLT-1表)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已经获取此代码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按“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2. 组织机构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检验码组成(不能含有0-9或大写A-Z之外的任何字符)。

  3. 邮政编码  为6个字符,不能含有0-9之外的字符。

  4. 行业类别与业务类型  (a)如法人单位经营范围涵盖了批发业和零售业,不论批发额、零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重大小,应同时选择“515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业”、“525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业”两个选项。(b)如选择了“515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业”,则必须进一步选择“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或“医药及医疗器材物流”(二者可同时选)。(c)如选择了“525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业”,则必须进一步选择“医药及医疗器材零售连锁”或“医药及医疗器材零售单体药店”(必须二者选一)。

  5. 零售连锁企业  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6. B2B(Business-to-Business)  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即商业对商业,或者说是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

  7. B2C(Business-to-Customer)  是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这种形式的电子商务模式以网络零售业为主,主要借助互联网开展在线销售活动。

  8. 第三方物流企业  (a)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技术,在不同区域设有储运设施,能够为药品企业提供跨区、市的药品储存和配送服务的企业,并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合格后发放《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b)没有《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行政审批取消),但有符合GSP和现代物流要求的储运设施及医药物流管理体系的物流企业,经货主认可在当地药监部门备案可为药厂或药品经营企业提供药品第三方仓储及配送服务。(c)经货主或第三方审计符合药品配送硬件、管理和操作要求,只做药品运输配送业务的社会物流企业。

  9. 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平台  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中立服务组织,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所需的各种服务的数字化平台,即提供药品信息发布、在线采购、在线交易、在线支付、药品跟踪、配合地面仓储和物流等医药流通全程服务,是实现信息流、资金流、物流高度协同的完整的医药电子商务服务模式,是公开、公平、公正的网上医药交易市场。

  10. 承接医疗机构药库外设  指药品经营企业在医疗机构药库所有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承接在医疗机构外设立的医疗机构药库的管理。

  11. 静配中心  静脉药物配置中心(Pharmacy Intravenous Admixture Services,PIVAS) 的简称,指在符合国际标准、依据药物特性设计的操作环境下,对经过执业药师审核的处方由受过专门培训的药技人员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全静脉营养、细胞毒性药物和抗生素等静脉药物的配置,为临床提供优质的产品和药学服务的机构。

  12. 登记注册情况  在“登记注册机关名称”项填写后对其“机关级别”栏和“登记注册号”不能为空。

  13. 登记注册类型  不能含有表中所列110-300取值以外的任何字符,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按有限责任公司勾选。

  14. 控股情况  只能选1、2或9。

  15. 隶属关系  不能含有10、20、40、50、61、62、90 以外的字符。

  16. 产业活动单位  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产业活动单位可多选,总计数≥1。

  17. 企业组织形式  如果是“非集团企业”填写为“1”;如果是“集团母公司”填写为“2”; 如果是“成员企业”填写为“3”。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需满足“指标解释”中(1)和(2)的要求。

  18. 从业人员  指在各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19. 物流从业人数  指企业中直接或间接从事物流活动的人数,即直接从事运输、配送、装卸搬运、仓储保管等物流活动或间接从事物流管理活动人员数之和。

  20. 电子商务从业人数  指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人员数。

  21. 药学技术人员  指具有药学专业知识、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或执业资格并从事药学工作的技术人员。

  22. 物流师资格人员  指经过相应培训、取得物流师专业资格并从事供应、采购、运输、储存及产成品加工、包装、回收的安排和物流相关信息的处理等工作的人员。


2.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情况(YPLT-2表)

  1. 西药类  包括化学药品制剂、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但不包括化学试剂。

  2. 医疗器材类  包括金属、电气和半导体医疗器材、敷料及各种医疗化验设备,医疗用的搪瓷橡胶、乳胶、塑料制品、玻璃注射器及体温计、医疗保健仪器及器材等金属器材,不包括兽用的各种医疗器材。

  3. 化学试剂类  指在农业生产和产品检验、科学实验、医疗化验用的精细化工产品和各种规格的全部试剂及稀有金属和贵重金属元素。

  4. 玻璃仪器类  指在农业生产和产品检验、科学实验、医疗化验中使用的各种玻璃仪器和塑料、金属软木配制附件,不包括玻璃注射及体温计。

  5. 中药材类  指人用的各种中药材和中药材饮片。

  6. 中成药类  指人用的各种中成药,不包括兽用的中成药。

  7. 其他类  指经营除上述六大类以外的全部商品。

  8. 期末库存总额为年末/季末时点数。

  9.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10. 县级及以下批发零售企业  指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批发零售企业。

  11. 生物制品类销售额  指销售生物制品类药品的金额,包括疫苗、血液制品、生物技术药物、微生态制剂、免疫调节剂、诊断制品等。

  12. 保健食品销售额  指销售保健性食品的金额。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3.药品流通企业零售业务经营情况(YPLT-3表)

  1. 特药药房  指专营或兼营治疗特殊疾病药品,能够由执业药师或者药师为患者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药物治疗管理,具有符合药品和服务特殊要求的服务环境、设施设备和配送条件,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备,药品质量有保障、可追溯的零售药店,包括DTP药店模式。

  2. 服务人次  指药店在某一特定时期内服务的总顾客人次。

  3. 处方药  是指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能购买和使用的药物。

  4. 非处方药  又称OTC药物,是指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不需医生处方,消费者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物。

  5. 保健食品  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6. 化妆品  包括肤用化妆品、发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特殊功能化妆品等。


4.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物流配送基本情况(YPLT-4表)

  1. 物流中心  根据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物流中心指从事物流活动的场所或组织,应基本符合以下要求:提供物流服务;物流功能健全;辐射范围大;存储、吞吐能力强,能为转运和多式联运提供物流支持;对下游配送中心提供服务。

  2. 物流中心数量  指企业自建或租赁使用的医药物流网点数量,包括用于调拨功能的物流中心及用于终端配送功能的分拨转运中心/配送站。

  3. 物流中转站/仓数量   中转运输药品由发运地到接收地,中途经过至少一次落地或换装的运输;中转运输的数量称为物流中转站/仓数量。

  4. 物流单体库房数量(含租赁) 指物流中心里包含的独立库房的数量,即高架库、零件库、托盘库、低温库等各个独立库房的总数。

  5. 物流中心仓库总面积  指自有或租赁使用仓库的建筑的总面积,包括直接作业生产使用面积、辅助作业面积(过道、走道)、仓库办公区域及结构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墙柱占用面积)。

  6. 物流中心设计存储能力(存储折合件数)  指物流中心设计的药品存储折合件数或箱数的最大值。

  7. 库容使用率  库容使用率=实际库存折合件数/库存设计件数(设计值)

           库存折合件数=库存细数/标准件装数,细数为按最小包装单位统计的数量

  1. 物流中心仓库月均库存折合件数  物流中心月平均库存折合件数/箱数(等于库存细数/标准件装量,细数为按最小包装单位统计的数量)。

  2. 月均出入库吞吐总订单行数  年度月平均出入库订单行数=月平均入库订单行数+月平均出库订单行数。

  3. 月均出入库折合件数  年度月平均出入库折合件数=月平均入库折合件数+月平均出库折合件数;折合件数=细数/标准件装量;不能以折合件数统计的按照出入库吨数统计。

  4. 月均配送件数  月平均配送箱数配送货值  指按购进价格计算的配送产品和货物的总价值。

  5. 冷链药品配送品规数  指配送的冷链药品SKU数

  6. 配送客户数  指配送的终端客户数量

  7. 物流固定资产总额  《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划分为三大类:一是房屋建筑物(包括地下的各种水、电、气管道设施、厂区道路、绿化工程等);二是机器设备;三是运输起重设备,包括各种汽车、叉车、挖掘机、装载机、起重设备,电器设备、电子设备还有大型的办公家私用品等。

  8. 医药物流服务总收入  包括医药业务的仓储收入、配送收入、运输收入、装卸收入等,即企业在提供物流服务时获得的劳务收入。

  9. 医药物流费用总额  物流活动各项费用支出的总和,包括支付给储存、运输、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各个物流环节的费用。

  10. 医药物流业务利润总额  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物流业务经营成果总值;计算公式: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1. 账货相符率  库存物品账货相符的品规批次数与储存物品总品规批次数的比率;计算公式:账货相符率(%)=(账货相符的品规批次数÷储存物品总品规批次数)×100%。

  12. 出库差错率  一定时限内,累计出库差错笔数占出库总笔数的比率;计算公式:出库差错率(%)=(出库差错笔数÷出库总笔数)×100%。

  13. 货物提取准时率  一定时限内,提取客户委托运输货物的准时程度,计算方法:客户运输货物准时提取订单数占订单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货物提取准时率(100%)=(准时提取订单数÷订单总数)×100%。

  14. 货物准时送达率  一定时限内,按时送达目的地的订单量与订单总量的比率;计算公式:货物准时送达率(%)=(按时送达订单量÷订单总量)×100%。

  15. 运输包装完好率  一定时限内,药品在运输过程中包装的完好程度,计算方法: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包装完好件数与包装总件数的比值;计算公式:运输包装完好率(100%)=(包装完好的件数÷包装总件数)×100%。

  16. 运输过程信息可追溯率  一定时限内,运输过程中药品信息可追溯订单的比率,计算方法:在运输过程中,药品信息可追溯的订单数与订单总数的比值;计算公式:可追溯率(100%)=(可追溯订单数÷订单总数)×100%。

  17. 冷藏药品温度控制合格率  一定时限内,冷藏药品温度控制的合格程度,计算方法:冷藏药品储存温度检测合格次数与温度检测总次数的比值;计算公式:温度控制合格率(100%)=(温度检测合格次数÷温度检测总次数)×100%。

  18. 客户有效投诉率  一定时限内,客户有效投诉的比率,计算方法:考核期内客户有效投诉涉及订单数占订单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有效投诉率(100%)=(有效投诉涉及订单数÷订单总数)×100%。

  19. 仓库存储标准托盘货位数  (a)仓库: 由贮存物品的库房、运输传送设施(如吊车、电梯、滑梯等)、出入库房的输送管道和设备以及消防设施、管理用房等组成。(b)货位:仓库内部进行的物流区分、以有序存储物品的具体位置,含托盘储位、搁板储位。标准托盘货位通常为1米×1.2米×1.6米高,统计时隔板货位及其他特殊货位按体积折算为标准托盘货位。

  20. 仓库管理系统(WMS-Warehouse Management System)  为提高仓储作业和仓储管理活动的效率,对仓库实施全面管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1. 仓库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Temperature and Humidity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  对仓库环境多点温度、湿度进行实时监测,并将数据传输到计算机上进行数据存储与分析、输出打印,在温湿度超出设定值或设备异常情况下能自动报警的系统。该系统通常由温湿度传感器、数字变送器、通讯总线和嵌入版触摸屏及上位机管理软件四部分组成。

  22. 电子标签拣选系统  一组或多组安装在货架储位上的电子设备,通过计算机与软件的控制,藉由灯号与数字显示作为辅助工具,引导拣货工作正确、快速地完成拣货工作的成套设备。

  23. 射频识别系统(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是一种非接触的自动识别技术,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射频信号和空间耦合(电感或者电磁耦合)传输特性,实现对被识别物体的自动识别。

  24. 货到人拣选系统 在物流中心的拣选作业过程中,由自动化物流系统将货物搬运至固定站点以供拣选,即货动人不动。


5.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电子商务基本情况(YPLT-5表)

  1. B2B (Business-to-Business)  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即商业对商业,或者说是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

  2. B2C(Business-to-Customer)  是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这种形式的电子商务模式以网络零售业为主,主要借助互联网开展在线销售活动。

  3. 电商业务整体占比  是电商业务销售与企业整体销售间的占比。

  4. 电商业务形式占比  是指即有B2B业务又有B2C业务的企业,这两种业务形式的销售分别与企业整体电商销售间的占比。

  5. 平均客单价  是指每一个顾客平均购买商品的金额,也即是平均交易金额。计算公式:平均客单价=销售总额÷顾客总数;或者是客单价=销售总金额÷成交总笔数。

  6. 平均客品数  指一段时间里顾客购买商品的平均数量,即每个订单的购买产品数。

  7. 网站活跃用户数量  在网站注册并参与购买的用户数量。

  8. 西药类  包括化学药品制剂、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但不包括化学试剂。

  9. 化妆品及个人护理用品  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10. 计划生育及成人用品  主要是指各类性用品的总称,如避孕套、润滑剂、情趣用品等。


6.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YPLT-6表)

  1. 营业收入  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2. 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非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本制度中主营业务收入在批发企业是指批发业务收入,对零售企业是指零售业务收入。

  3. 主营业务成本  指公司生产和销售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产品或服务所必须投入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工资)和固定资产折旧等。

  4. 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5. 主营业务利润  又称基本业务利润,是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6. 其他业务利润  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基本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实现的利润。

  7. 投资收益  是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等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净收益。严格地讲所谓投资收益是指以项目为边界的货币收入等,它既包括项目的销售收入又包括资产回收(即项目寿命期末回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价值。

  8. 其他收益  该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

  9. 营业费用  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

  10. 管理费用  指企业或项目行政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费、递延资产摊销费、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以及其他的管理费用。

  11. 财务费用  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减除利息收入后的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有的企业如商品流通企业、保险企业进行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如债券印刷费、国外借款担保费等。

  12. 利息费用  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费用化的利息支出。

  13. 营业利润  是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利润,其内容为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扣除期间费用之后的余额。 

  14. 利润总额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15. 应交增值税  指按照税法规定,针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实现的增值额,企业在报告期内应交纳的税金。

  16. 固定资产总额  指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所占用的资金合计。

  17. 资产减值损失  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

  18. 无形资产  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19. 流动资产  指企业可以在一年或者越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是企业资产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20. 货币资金  指企业经营资金在周转过程中停留在货币形态上的那部分资金。

  21. 应收账款  是企业因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而应向购货方、接收劳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款项。

  22. 存货  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23. 资产总额  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这些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

  24. 负债合计  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偿还形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

  25. 流动负债  也叫短期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它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26. 应付账款  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27. 所有者权益合计  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

  28.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指企业从产品销售到获得客户付款所需要的时间(天数)。

  29. 存货周转天数  指企业从取得存货开始,至消耗、销售为止所经历的天数。

  30. 应付账款周转天数  又称平均付现期,是衡量企业需要多长时间付清对供应商的欠款。

  31. 营业周期  指从取得存货开始到销售存货并收回现金为止的这段时间。

  32. 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期初全部从业人员数+期末全部从业人员数)÷2。



7.  非直报批发和零售企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情况(YPLT-7表)

指标解释参见YPLT-2表。

商务部印发《药品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医药流通进入大数据时代

商务部印发《药品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医药流通进入大数据时代


(三)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1.药品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年报

2.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情况季报、年报 

3.药品流通企业零售业务经营情况半年报、年报

4.医药物流配送企业运营基本情况半年报、年报

5.医药电商运营基本情况半年报、年报

6.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季报、年报

7.非直报批发和零售企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情况季报、年报



(四)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1.药品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年报

2.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情况季报、年报 

3.药品流通企业零售业务经营情况半年报、年报

4.医药物流配送企业运营基本情况半年报、年报

5.医药电商运营基本情况半年报、年报

6.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季报、年报

7.非直报批发和零售企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情况季报、年报




附件2


《药品流通统计调查制度》修订说明


一、总说明和调查表目录

1.总说明中增加(七)调查质量控制。

2.调查表目录:

①YPLT-3“药品流通企业零售业务经营情况”报送日期及方式修改为“年报为次年3月31日前网上直报;半年报为二季度后20日前网上直报”。

②YPLT-4“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物流配送基本情况”表名称修改为“医药物流配送企业运营基本情况”;报送日期及方式修改为“年报为次年3月31日前网上直报;半年报为二季度后20日前网上直报”。

③YPLT-5“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电子商务基本情况”表名称修改为“医药电商运营基本情况”;报送日期及方式修改为“年报为次年3月31日前网上直报;半年报为二季度后20日前网上直报”。

二、调查表式

(一)YPLT-1表。

1.“组织机构代码”修改为“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原组织机构代码”。

2.06“行业类别与业务类型”中525“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业”下“医药及医疗器材零售连锁”后增加“连锁企业门店数”;“承接医疗机构药房托管的企业/药店”修改为“承接医疗机构静配中心(PIVAS)的企业”。

3.07“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修改为“登记注册情况”;删除“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与“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14“企业组织形式”修改为13“涉及药品经营企业组织形式”,且增加“集团及下属子公司所属子公司企业家数”、“集团及下属子公司所属分公司企业家数”指标。

(二)YPLT-2表。

1.“组织机构代码”修改为“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原组织机构代码”。

2.10“直接出口”修改为17“直接出口”;18“年末/季末库存总额”修改为“期末库存总额”。

3删除补充资料中(6)“保健药品销售额”、(9)“基本药物配送总额,其中:本省配送额,外省配送额”。

4.修改表内公式:

列关系:1≥2+3+4,5≥6+7+10+13+16+17,7≥8+9,10≥11+12,13≥14+15;

行关系:01=02+03+04+05+06+07+08;

行列与补充资料的关系:

12列:02+03+04+05+06+07≥补充资料(2)+(3);5列:02≥补充资料(5),08≥补充资料(6),01(年报)≥补充资料(7)。

(三)YPLT-3表。

1.“组织机构代码”修改为“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原组织机构代码”。

2.增加03“特药药房(DTP药店)数”、04“慢病药房数”、06“经营品规数”、07“服务人次”、09“门店销售额”、10“其中:特药药房销售额(DTP药店销售额)”、11“慢病药房销售额”、12“电商业务销售额”、15 “中药饮片(含中药材)销售额”、22“签约医疗机构数量”。

3.删除05“其中:凭医院处方销售额”。

4.09“保健食品销售额”修改为17“食品(含保健食品)销售额”;10“医疗器材销售额”修改为16“医疗器材(含家庭护理)销售额”;13“年处方数量合计(含电子处方)”修改为20“医疗机构处方数合计”;14“其中:医院处方数量”修改为21“其中:电子处方数量”。

5.修改表内公式:

行关系:01≥02,08=09+12,08=13+14+15+16+17+18+19,20≥21;

列关系:1≥3,2≥4。

6.修改说明5为: 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31日前,半年报报送时间为二季度后20日前,报送方式为网上直报。

(四)YPLT-4表。

1.“组织机构代码”修改为“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原组织机构代码”。

2.将报送企业划分为三类进行填报,A类“药品经营企业(含批发、零售)”、B类“有药品经营许可、独立法人医药物流企业”、C类“涉药物流企业”。

3.第一部分“企业物流(物流企业)基本情况”:

①增加01“物流中心从业人员总数”、03“物流中转站/仓数量”、04“物流单体库房数量(含租赁)”、07“库容使用率”、10“月均出库总订单行数”、12“月均出库折合件数”、13“月均配送件数”、18“冷链药品配送品规数”、20“其中:医院”、21“其中:三级医院”、22“二级医院”、23“一级医院”、24“一级以下医疗机构”、25“专业公共卫生机构”、26“零售药店”。

②02“物流中心仓库总面积”修改为05“物流仓库总面积”;03“物流中心设计存储能力(存储折合件数)”修改为06“物流仓库设计存储能力(存储折合件数)”;04“物流中心仓库月均库存折合件数”修改为08“物流仓库月均库存折合件数”;05“月均出入库吞吐总订单行数”修改为09“月均入库总订单行数”;06“月均出入库吞吐量”修改为11“月均入库折合件数”;08“其中:冷链产品月均出入库吞吐量”修改为14“其中:冷链产品月均出库折合件数”;11“冷链产品年配送货值”修改为17“其中:冷链产品年度配送货值”。

4.第二部分“物流运营效益”:

①增加31“其中:外包运输费用总额”。

②删除18“库存周转天数”。

③14“物流服务总收入”修改为28“医药物流服务总收入”;16“物流费用总额”修改为30“医药物流费用总额”;17“物流业务利润总额”修改为32“医药物流业务利润总额”。

5.第三部分“物流服务能力及水平”:

①增加35“货物提取准时率”、37“运输包装完好率”、38“运输过程信息可追溯率”、39“冷藏药品温度控制合格率”、40“客户有效投诉率”。

②指标由之前的自主填报修改为客观选择填报。

6.第四部分“配送业务结构”:

①删除22“自营配送比例”、23“委托配送比例”。

②增加41“自运配送件数”、42“自运配送范围(多选)”、43“委托配送件数”、44“委托配送范围(多选)”、45“委托运输承运商数量”。

7.第五部分“物流设施设备”:

①删除32“租赁配送车辆”。

②28“仓库存储标准托盘货位数”修改为50“仓库存储标准托盘货位数(地托不填写)”;29“托盘数量”修改为51“托盘使用数量(自有+租赁使用)”;30“配送车辆”修改为52“自有配送车辆数量”;31“自有配送车辆”修改为53“其中:自有普通配送车辆数量”;33“冷藏车”修改为54“自有冷藏车数量”;34“特殊药品专用车”修改为55“自有特殊药品专用车数量”。

8.第六部分“物流技术及信息化应用”:

①新增56“自动化物流技术(多选)”;增加客观选项指标“自动化立体仓库(AS/RS)”、“自动穿梭机(Automatic shuttle)”、“箱式自动化立体仓(miniload)”、“电子标签拣选系统”、“语音拣选系统”、“自动化输送线”、“自动分拣系统(Automatic sorting system)”、“AGV自动引导小车”、“机器人”、“无线射频识别技术(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原39“射频识别系统(RF)”修改为客观选项指标。

②新增57“物流信息化技术(多选)”;增加客观选项指标 “配送移动签收APP”、“运输温度自动监测系统”、“在途GSP定位”、“订单管理系统”、“多货主管理系统(3PL)”、“物流平台(可实现订单、资源全程可视和多仓运营管理功能)”;原35“仓库管理系统(WMS)”、36“仓库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40“仓库控制系统(WCS)”、41“运输管理系统(TMS)”、43“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修改为客观选项指标。

③删除37“订单管理系统”、38“数码拣选系统(DPS)”、44“货主管理系统”。

9.新增第七部分“供应链服务”:

①增加58“是否实现多仓管理库存共享”、59“是否实现安全库存自动补货管理”、60“是否使用销售预测和采购计划管理系统”、61“是否开展院内物流服务”、62“是否有对供应商物流解决方案”、63“是否开展对供应商的供应链服务及解决方案”。

10.说明1修改为:本表为年报和半年报,由具有物流业务的药品批发、零售及涉药物流法人企业填报。

11.表内关系修改为:

行关系:13≥14;16≥17;19≥20+25+26;20≥21+22+23+24;28≥29;30≥31;52≥53+54+55。

12.补充说明3:折合件数=最小包装数量/箱装量。

(五)YPLT-5表。

1.“组织机构代码”修改为“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原组织机构代码”。

2.将报送企业划分为三类进行填报,A类“从事第三方B2B交易服务平台业务”、B类“从事自营B2B交易平台业务”、C类“从事自营B2C交易平台业务”。

3.增加04“自有电商业务销售金额(或交易额)”、07“入驻第三方平台销售额”、08“电商业务整体占比”。

4.03“电商业务销售金额(含税)”修改为“电商业务销售额(或交易额”;04“其中:移动端销售金额”修改为05“其中:移动端销售金额(或交易额)”;05“第三方平台销售额”修改为06“PC端销售金额(或交易额)”;06“电商业务交易形式占比”修改为09“电商业务形式占比”;13“电商业务销售品类占比”修改为16“电商业务销售品类占比情况”;21“其中:保健品类”修改为24“其中:食品、保健品类”;26“日均订单处理笔数”修改为29“日均订单笔数”。

5.说明1修改为:本表为年报和半年报,由具有医药电商相关业务的药品批发、零售及涉药电商法人企业填报。

6.补充说明3:A类:从事第三方B2B交易服务平台业务;B类:从事自营B2B交易平台业务;C类:从事自营B2C交易平台业务。

7.表内关系修改为:

行关系:03=04+07,04=05+06,10≥11,17+18+19+20+21+22+23=100,23=24+25+26,27+28≤100,33≥34;

列关系:09:2+3=100。

(六)YPLT-6表。

1.“组织机构代码”修改为“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原组织机构代码”。

2.04“营业税金及附加”修改为“税金及附加”;12“其中:利息支出”修改为“其中:利息费用”。

3.增加08“其他收益”。

4.删除10“其中:税金”。

5.表内关系修改为:

行关系:01≥02;14=05+06+07+08-09-10-11-18;20≥21+22+23;25≥26≥27;28=24-25;

29=360天/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应收账款×360天/销售收入;

30=360天/存货周转次数=存货平均余额×360天/销货成本;

31=360天/应付账款周转率=平均应付账款余额×360天/主营业务成本净额;

29、30、31在1、2、3季报时将公式中360天分别改为90天、180天、270天计算;32=29+30。

(七)YPLT-7表。

修改内容与YPLT-2一致。

三、主要指标解释

(一)药品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YPLT-1表)。

1.删除“药房托管”、“机关级别”的解释。

2.增加“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平台”、“静配中心”、“登记注册情况”的解释。

3.修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解释。

(二)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情况(YPLT-2表)。

1.删除“保健药品销售额”的解释。

(三)药品流通企业零售业务经营情况 (YPLT-3表)。

1.增加“特药药房”、“服务人次”的解释。

2.删除“凭医院处方销售额”的解释。

(四)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物流配送基本情况(YPLT -4表)。

1.增加“物流中转站/仓数量”、“物流单体库房数量”、“库容使用率”、“月均出入库折合件数”、“月均配送件数”、“冷链药品配送品规数”、“配送客户数”、“物流固定资产总额 ”、“货物提取准时率”、“运输包装完好率”、“运输过程信息可追溯率”、“冷藏药品温度控制合格率”、“客户有效投诉率”、“仓库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电子标签拣选系统”、“货到人拣选系统”、“医药物流服务总收入”、“医药物流费用总额”、“医药物流业务利润总额”的解释。

2.删除“月均出入库吞吐量”、“配送货值”、“物流服务总收入”、“物流费用总额”、“物流业务利润总额”的解释。

(五)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电子商务基本情况(YPLT -5表)。

增加“电商业务整体占比”、“电商业务形式占比”的解释。

(六)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YPLT-6表)。

1.增加“税金及附加”、“其他收益”、“利息费用”的解释。

2.删除“营业税金及附加”、“税金”、“利息支出”的解释。


来源:E药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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