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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招募患者】一项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中进行的 JNJ-61186372的 I 期、首次用于人体、开放性、剂量递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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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组报名方式见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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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验药物简介

JNJ-61186372是EGFR和cMET为靶标的双抗。

本试验的适应症是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2.       试验目的

本研究目的旨在评估 JNJ61186372 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PK、探索2期推荐剂量以及初步疗效

 

3.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平行分组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国际多中心

 试验人数:总体180人,中国12人

 

4.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必须≥18岁并满足开展研究所在辖区规定的法定年龄。

2  按照修正案 4 修改的标准:受试者必须具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转移性或不可切除的NSCLC。受试者必须在接受既往转移性疾病治疗后发生进展,不适宜或拒绝所有其他目前可用的治疗选择。

3  按照修正案 5 修改的标准:仅对于第 2 部分:受试者还必须具有既往诊断为携带 EGFR 激活突变的疾病(包括抑制剂原发性敏感突变,如 19 号外显子缺失和 L858R[队列 C],以及市售 TKI 耐药性突变,如 20 号外显子插入突变[队列 C 和 D])。EGFR 突变需要通过 CLIA 认证的实验室(或等效)检测确认。

4  对于第 1 部分:受试者必须有可评估的疾病。对于第 2 部分:受试者必须有符合 RECIST 第1.1 版标准的可测量病灶。

5  按照修正案 5 修改的标准:对于第 2 部分:队列 C:携带 EGFR 或 cMET 变异所介导的对既往第三代 TKI(例如 osimertinib)治疗耐药的受试者,或者患有原发性 20 号外显子插入突变疾病、既往使用过已知对 20 号外显子插入突变疾病有效的 TKI(例如波齐替尼)治疗的受试者。合格的 EGFR 和 cMET 变异的示例见附件 7,该变异必须通过先前的测试证实(使用筛选前等效肿瘤组织的当地实验室检查结果),直至采用 ctDNA 或肿瘤组织用于中心检查的 NGS 技术得到验证。一旦中心检查可用,将在筛选期间(或使用筛选前等效肿瘤组织)基于 EGFR 和 cMET 表征集中评估所有受试者的资格。在最近的全身性抗癌疗法治疗后必须检测该基因变异。队列 D:受试者必须既往诊断为 EGFR 20 号外显子插入突变。

6  受试者的 ECOG 体能状态评分必须为 0 或 1。

7  按照修正案 4 修改的标准:7.4受试者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实验室参数血红蛋白≥10g/dL,ANC≥1.5 × 109/L,血小板≥75 × 109/L,AST 和 ALT≤3 × ULN,总胆红素≤1.5 × ULN;有 Gilbert 综合征的受试者如果结合胆红素在正常范围内则可入组。血清肌酐<1.5 × ULN,或计算或测量的肌酐清除率(如有)>50 mL/min/1.73 m2,受试者必须满足上述实验室标准,且在检测日期之前 7 天内没有红细胞输血、血小板输注或 G-CSF支持的历史。

8  在入组前,女性受试者必须:a. 无生育能力 b.有生育能力并且根据当地关于“临床研究参与受试者使用节育方法”的法规采取有效避孕方法,具体描述如下:1) 完全禁欲 2)唯一的性伴侣已接受输精管切除术 3)采取 2 种避孕方法,包括一种高效的避孕方法(即,常规的口服、注射或植入型激素类避孕药;放置宫内节育器 [IUD] 或宫内节育器系统[IUS] ),以及第二种方法(例如,内含杀精泡沫/凝胶/薄膜/膏/栓剂的避孕套或内含杀精泡沫/凝胶/薄膜膏/栓剂的闭塞性帽状物 [隔膜或宫颈/穹窿帽] )。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持续避孕,并持续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

9  筛选时,有生育能力女性的血清检测(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 )必须为阴性。

10  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不以辅助生殖为目的捐献卵子(卵细胞和卵母细胞)。

11  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性生活活跃的男性必须同意使用内含杀精泡沫/凝胶/薄膜/膏/栓剂的避孕套,且其伴侣也必须采取高效的避孕方法(即,常规的口服、注射或植入型激素类避孕药;放置宫内节育器 [IUD] 或宫内节育器系统 [IUS] )。如果受试者已接受输精管切除术,仍必须使用避孕套(含或不含杀精剂),但其女性伴侣不需要使用避孕措施。受试者在本研究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不得捐献精子。

12  受试者必须愿意且能够遵守本方案所规定的禁忌或限制。

13  按照修正案 5 修改的标准:13.5 .受试者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表明其愿意参加研究,并理解本研究的目的和要求进行的程序,包括提供随访期间的信息。

14  按照修正案 5 修改的标准:14.5 .符合第2部分条件的受试者必须同意采集治疗前肿瘤活检样本(或提交等效存档材料),在疾病进展时采集肿瘤活检样本,以及采集相应的血液样本用于ctDNA 分析。队列 C 的受试者必须在最新的全身性抗癌疗法治疗后采集等效的治疗前肿瘤组织样本。

 

5.       排除标准

1  受试者患有无法控制的间发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或糖尿病,持续或活动性感染,或会限制依从性研究要求的精神疾病/社会情况。

2  按照修正案 5 修改的标准:2.5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 2 周或 4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之前接受过化疗、癌症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试验性抗癌药物治疗。对于半衰期较长的药物,要求距离末次给药的时间最多为 4 周。既往抗癌疗法的毒性应该已经减轻至基线水平或 1 级或更低(但脱发[任何等级]、≤2 级周围神经病变和使用激素替代疗法可以保持稳定的<2 级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除外)。队列 C:既往接受过超过 2 线的细胞毒性化疗治疗转移性疾病(不包括维持治疗)。队列 D:既往接受过对 EGFR 20 号外显子插入突变有活性作用的 EGFR TKI 治疗(例如,波齐替尼)。注:应在距 JNJ-61186372 治疗开始至少 7 天前完成以姑息治疗为目的的局部放疗。

3  按照修正案 4 修改的标准:3.4 具有未治疗脑转移的受试者。具有接受过治疗的转移且临床稳定和无症状至少2 周的患者,如果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停止治疗或接受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10mg 泼尼松或等效药物)至少 2周,则为合格受试者。

4  按照修正案 3 修改的标准:4.3 受试者在筛选前 3 年内患有除研究中的疾病以外的恶性肿瘤病史(皮肤鳞状和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研究者和申办方医学监查员一致认为已治愈且筛选前 1 年内复发风险极低的恶性肿瘤除外)。

5  按照修正案 5 修改的标准:5.5 受试者具有临床显著心血管疾病病史,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1 个月内诊断患有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肺栓塞,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6 个月内的以下任何病史: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中风、短暂性脑缺血性发作、冠状/外周动脉搭桥术或任何急性冠脉综合征。临床上无意义的血栓形成,如非梗阻性导管相关凝块,不是排除标准。QTcF 间期延长>480 msec 或临床显著心脏心律不齐或电生理疾病。;无法控制(持续性)的高血压:收缩压>180 mmHg;舒张压>100 mmHg。;NYHA III-IV 级充血性心脏衰竭或在研究第 1 天前的 6 个月内因充血性心脏衰竭住院。;心包炎/临床显著心包积液;心肌炎

6  受试者患有软脑膜疾病。

7  已知受试者有过敏反应、超敏反应或对 JNJ-61186372或其辅料不耐受(参见研究者手册)。注:研究者手册中描述的辅料含有组氨酸、蔗糖和聚山梨酯80。

8  按照修正案 5 修改的标准:8.5受试者在计划的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6 周内曾接受试验药物(包括试验疫苗,但不包括抗癌治疗 [参见排除标准#2] )或曾使用有创试验用医疗器械。

9  在研究进行过程中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怀孕或处于哺乳期或计划怀孕的女性受试者。

10  在入选本研究时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有生育计划的男性受试者

11  按照修正案 4 修改的标准:11.4 受试者有或将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a.在第 1 周期第 1 天之前 4 周内接受进入体腔的创伤性手术操作,或在第 1 周期第 1 天之前没有完全恢复。对于基线肿瘤组织样本的胸腔穿刺术(如需要)和经皮活检可以在第 1 周期第 1 天之前<4 周进行,前提条件是,根据研究者的临床判断,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受试者已经从该手术中充分恢复;b. 第 1 周期第 1 天开始前 3 周内发生重大外伤性损伤(所有伤口必须在研究第 1 天前完全愈合);c. 需要完好创伤修复能力且如果创伤修复能力在服用试验药物期间严重降低而危及受试者安全的所有医疗状况;d.在试验药物给药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计划接受重大手术治疗。

12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与本研究并非最佳选择(例如损害健康),或者受试者存在影响、限制或混淆研究方案评估的病症。

13  任何与本研究直接相关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

14  按照修正案 5 修改的标准:14.5 受试者的既往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或丙肝病毒抗体(抗 HCV)阳性,或有其他临床活动性传染性肝病,或筛选时 HBsAg 或抗 HCV 检测结果为阳性。注:具有丙型肝炎病史、已完成抗病毒治疗并且随后在筛选期未发现血清 HCV RNA 的受试者,可以参与研究。

15  受试者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病史或筛选时 HIV 检测结果呈阳性。

16  受试者有任何严重的潜在医学或精神状况(例如,酒精或药物滥用)、痴呆或精神状态改变,或会损害受试者在研究中心接受或耐受计划治疗、理解知情同意书的能力或研究者认为会导致终止受试者参与研究或混淆研究结果的任何问题。

 

6.       研究者信息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广东省人民医院

吴一龙/涂海燕

中国

广东

广州

2

吉林省肿瘤医院

程颖

中国

吉林

长春

3

江苏省肿瘤医院

冯继锋

中国

江苏

南京

4

北京肿瘤医院

赵军

中国

北京

北京

5

浙江省肿瘤医院

范云

中国

浙江

杭州

6

重庆市肿瘤医院

辇伟奇

中国

重庆

重庆

7

四川省肿瘤医院

李娟

中国

四川

成都

8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曹宝山

中国

北京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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