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述

4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郭静等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本山传媒有限公司的两名艺人赵丹(艺名胖丫)、郭静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4月18日,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由于赵丹的知名度及演员身份,迅速引发舆论关注。


舆情焦点 | 赵本山徒弟胖丫称“只有小学文化”,不知是卖假药,检察官驳斥得好!

图:@新浪娱乐


舆情走势和关键节点

以4月18日~4月25日为监测时间段,如图1所示,网民关注度远高于媒体关注度。


舆情焦点 | 赵本山徒弟胖丫称“只有小学文化”,不知是卖假药,检察官驳斥得好!

图1 “胖丫生产销售假药获刑”事件舆情走势图


第一阶段:媒体报道“胖丫”制售假药获刑三年,舆情达到最高峰


4月18日,搜狐财经、北青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发表《本山传媒演员“胖丫”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获刑3年》指出,赵丹于2016年3月~10月间,伙同郭静、王某及其丈夫谷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映客直播、微信等网络平台宣传“纯中药减肥胶囊”,实际上该胶囊没有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等。经证实,郭静等人主要使用微信与购买者联系,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向全国多省市地区的购买者邮寄发货。该胶囊价格基本为1900元一瓶,购买者服用后出现了口干、心慌,甚至休克、晕厥等不同程度症状。据北京市东城区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案扣押的胶囊中检测出西药成分西布曲明、酚酞、氟西汀。北京市东城区药品监管部门认定,涉案的减肥胶囊应依法按假药论处。


4月19日,@头条新闻、@凤凰网视频发表此案庭审视频截取片段,庭审中赵丹辩称其只有小学文化,不知是假药,检察官驳斥道:“没文化不等于没良知。”


此阶段舆论关注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呼吁加大监管,网络平台也应配合监督。如云南网发表《“胖丫”假药卖得欢 别让直播平台成“法外之地”》称,一种假药居然可以大摇大摆在网络平台上宣传这么长时间,不得不说,相关平台的嗅觉和监管部门的触角让人严重怀疑。仅靠监管部门的力量并不能将网络平台乱象扼杀,还需要平台自身的配合,以及舆论的监督等多方协作。特别是有了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还要发力于说法执法,倒逼平台不敢越法。


二是提醒公众“个人倒卖药品不合法”。如头条号“律师杨文战”发表《赵家班“胖丫”卖亲测有效的减肥药被判刑3年,冤不冤?》称,很多微商是什么赚钱就卖什么,但并非什么都能卖。尤其不要涉及药品领域,个人卖药绝对不合法。


三是科普减肥药与“减肥保健食品”区别,以及相关西药成分的危害。如头条号“十月呵护”发表《赵本山徒弟因卖假药获刑:你看到的减肥成功,是随时致命的违禁药》对西布曲明和氟西汀的危害进行了说明。头条号“电商在线”发表《赵本山徒弟胖丫被判3年,每天近百万人搜索“减肥”》称,市面上确实是存在合法的减肥药的,但大部分减肥药其实是“减肥保健食品”。


四是分析明星代言或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如健康界发表《赵本山徒弟卖假药获刑“明星带货”是否应重判?》称,法律专家表示在这起案件中明星身份本身不会作为量刑的依据,法院最终还是以涉案金额为准。如果在直播中推荐了明确的销售渠道,并从销售额中按比例获利,就属于参与“销售”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如果只是按次推广收取定额的广告费用,不按销售额提成,就属于“代言”的性质。一旦明星涉及假药案的“销售推广”,首先警方要通过取证明确明星是否有“销售”行为,即便仅仅是“代言”,如果有证据证明明星“明知”所代言的是假药,依然负有刑责。如果明星不能被证明有“主观故意”,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受害者认为其明显的没有对代言产品的合法性尽到检查义务,依然可以发起民事索赔。


网民关注点主要集中于以下3个方面:


一是认为处罚过轻;


二是呼吁加强网络微商监管;


三是对明星、网红所售产品表示不信任。


第二阶段:舆情降温,舆论转向探讨明星网红“带货”现象


此阶段新增信息多为对旧报道进行转载,个别媒体发表评论文章,舆情逐渐降温。中国网发表《胖丫卖药获刑,有了舞台别任性》称,“胖丫”高估了直播带货模式的隐蔽性和安全性。生产销售假药罪非同儿戏,人命关天的事情,不是二人转里的段子。“胖丫”卖药获刑,这大概警示了当红的粉丝经济:带货可以,小心“跑偏”。


舆情点评

从此次舆情事件来看,网民关注度远高于媒体。一方面,因“胖丫”的明星身份与粉丝效应,加之其减肥成功曾被广大网友贴上励志标签,信息披露后,人设崩塌,立刻吸引了大量网民关注,另一方面,此事件涉及演艺圈明星,“赵本山也保不住”“老公杨树林被疑不顾老婆”等其他娱乐信息也吸引了很多眼球。


其实,名人“带货”已成为不少明星和网红赚钱的手段。范冰冰在小红书上带火了很多化妆品和洗发水,不少美妆博主也成了化妆品主要推介人,而且很多拥趸。他们几乎都是利用生活资讯分享类网站或抖音等短视频网站渠道。特别是近年来,短视频网站频频被曝出三无食品、化妆品横行,这也给监管带来了挑战。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媒介大量涌现,许多不法行为更加隐蔽。针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一方面要强化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为其画出红线,通过创新管理形式或技术手段,不让违法行为有机可乘;另一方面也应加大对消费者的科普宣传,建立人人都可参与举报的共治平台,发挥第三方监管力量。监管部门还应更多的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舆情监测中心 《舆情周刊》第161期

新媒体编辑:李易真

统筹策划: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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